
注:
1.若因户口指标正在审批的,须提交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若因用人单位正在进行手续办理的,须提交盖有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单位用人证明”,其他原因同理。
2.按照教育部及公安部相关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档案、户口暂存学校期间,只能办理与就业相关的手续(派遣或将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其他情况均不能使用在校暂存的档案和户口,学校也无法出具档案、户口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档案、户口将处于被冻结状态。
3.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最晚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若2019年10月31日前还未落实就业单位,须保证于7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户档迁回生源地手续。如不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按确认的户档二分信息将户档迁回,造成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