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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诚信考试自我学习内容
发布时间:2016-06-13  作者:材料学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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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学习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考试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2.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重点学习)

3.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4.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5.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6.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教务系统中以“0”分记,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7.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

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9.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10.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11.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1.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2.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违纪:

1)不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重点学习)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等);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2)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3)开考后在试卷下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开考后在笔袋、文具盒、课桌桌面、课桌抽屉、身体、衣服等处发现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电子通讯设备、录放音设备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重点学习)

5)考试时在身体或衣物上抄录有相关资料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试卷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8)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和录放音设备的;(重点学习)

1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夹带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17)其它作弊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1)、(2)、(3)、(4)、(5)条除外。

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及其它途径发现以上行为并经查证后同样处理。

4.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立即终止考试;

2)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324小时内在校园张榜公布;

4)考试中心备案后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复印后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处进行纪律处分;

5)学生考试违规后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成绩。

第六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悔改表现不突出者;

2.考试作弊者;(重点学习)

3.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

4.外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专业四级或国际水平二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

5.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6.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习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有考试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重点学习)

(三)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考试违纪和一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由他人举报的考试违规行为者,经查实拒不承认,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涂改成绩或考试后因成绩原因纠缠教师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考试违规行为发现后,不退出考场或因此纠缠监考、巡考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考试违规后,当事人请班主任或他人以任何形式向监考教师及相关管理部门说情者,给予违规同学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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